第十八条 第八条(一)所称“重要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

其中“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九条 在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条 第八条(二)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其中“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在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二条 第八条(三)所称“完成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生物医学工程科学和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在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或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或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四条 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是重要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 黄家驷生物医学工程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